原告:陈XX,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香,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X,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冯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王艳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