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树林,男,汉族,1954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610989972。
被告:河南中欣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310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3416732977。
法定代表人:杨书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永花,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树林诉被告河南中欣盛食品有限公司、赵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树林负担。
审判员徐怀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唐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