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协外认445号
申请人:梁X,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朝鲜族。
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X,男,1972年5月5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
住大韩民国庆尚北道。
申请人梁X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梁X申请称:金X与梁X离婚一案,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作出2017第372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对金X与梁X离婚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第372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金X与梁X离婚。
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7第372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2017第372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梁X负担。
审判长母龙刚
审判员陈XX
审判员叶明晶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