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XX。
代表人佟X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志胜,XXX律师。
被执行人薛X。
中国XX与薛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XX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薛X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小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薛X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但任何人不得对查封车辆进行拍卖、变卖、赠与、毁损。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师豫江
审判员谭XX
审判员龚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