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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界首市颖南办事处碾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志,安徽XX律师。
被告:界首市颖南办事处碾石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界首市颖南办事处碾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以该纠纷涉及存在其他被告等因素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刘丽涛
审判员王永
人民陪审员张永灵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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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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