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志,安徽XX律师。
被告:界首市颖南办事处碾石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界首市颖南办事处碾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以该纠纷涉及存在其他被告等因素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刘丽涛
审判员王永
人民陪审员张永灵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