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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被告运城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兵,河南XX律师。
被告:运城市XX公司。
原告徐XX与被告运城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徐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郭翠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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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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