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骆正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门君,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枚,住广西。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供电局与被告周玉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经本院联系未能送达被告,原告未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供电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 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