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吉林XX律师。
被告:袁XX,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刘XX诉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14年1月27日,被告袁XX在原告刘XX处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2016年4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不能提供被告袁XX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刘XX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