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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顾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明光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X,女,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李芳,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XX,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明光市。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XX,安徽XX律师。
原告周XX被告顾XX、XX公司(以下简称成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的委托代理人李芳、被告顾XX及被告成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称:2015年8月3日7时15分,顾XX驾驶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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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1969/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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