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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闵XX,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XX,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2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16日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兴同,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8]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XX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XX及其辩护人黄兴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闵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行为,是坦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基本一致。2018年10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闵XX在返回靖西市新XX原建行宿舍楼住处时,发现此处停放着一辆深蓝色松吉牌电动车且处在开启状态,便将该电动车盗走并藏放于靖西市新XX四川街其租住的一民房内停放。2018年10月11日,闵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主动交出盗窃的电动车。经查,被盗的电动车车主是钟X。经靖西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2271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钟X。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行为。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闵XX家属代为赔偿钟X2500元,钟X对闵X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钟X陈述,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查获经过,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赔偿收据,被告人闵XX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22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其法定的量刑档次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闵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闵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  周建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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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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