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个人债务

龚X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
被告:刘X,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济源市。在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
原告龚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2018年5月30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网络游戏相识十余年。网络中,原告称被告梦三少,被告称原告欧XX。2017年12月23日,被告称跟合作伙伴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微信朋友圈截图1张。证明微信名称毛毛虫的账户是原告实际使用。2、被告微信朋友圈截图2张,聊天记录截图1张.证明该微信号系被告实际使用。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证明被告于2017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让其弟弟龚X年代为转账的事实。4、XXX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龚X年向被告XX银行账号转账的事实。5、2018年1月1日,原告、被告通话录音。证明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予以承认的事实。6、户口本复印件2张。证明原告与龚X年系姐弟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的微信名称是毛毛虫。被告欲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7年12月23日,原告让其弟弟龚X年通过XX银行给被告转款3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偿还,有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龚XX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备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XX

其他个人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