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市XX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绵阳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杨海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