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城县XX公司,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南大道XX(登高福第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162569X2。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官斌,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XX公司与被告曹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城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城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付X
书记员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