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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XX与辽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堂剑,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辽宁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X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辽宁XX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柳XX的起诉,柳XX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辽宁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柳XX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辽宁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88元,减半收取17844元,由辽宁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640元,减半收取19320元,由上诉人柳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XX
审 判 员 张X& # xB;
代理审判员 张      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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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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