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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申请执行黎学权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表人程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黎学权,男,1972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学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彭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XX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黎学权偿还中国XX律师代理费5000元、借款本金355234.83元、滞纳金20768.7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2016年4月17日以前的45819.32元,第二部分以同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851元、执行费6239元,由被执行人黎学权负担。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相关机构,冻结了被执行人黎学权在中国XX、中国XX等处的部分存款,因多为轮候冻结,故暂未扣划,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下落不明,本案应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渝0243执15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中国XX发现被执行人黎学权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
代理审判员  罗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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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9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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