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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与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易XX,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媚,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樊X因与被申请人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清扫地段的等级标准、清扫面积缺乏证据证明,樊X清扫的地段属市区繁华地段,应为二级地段,市环卫局划分为三级地段没有划分标准和依据。一、二审法院认定樊X拒绝按照“三班二倒制”工作缺乏依据,2008年3月市环卫局将原来的“两班制度”变成“三班二倒制”,并未征求全体环卫工人意见,只是开开会,并没有正式文件来规范。没有证据证明樊X不执行“三班二倒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已查明,2008年5月1日,樊X与市环卫局签订了一份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1日,樊X与市环卫局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上述两份合同中明确载明了市环卫局的《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考核标准》、《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樊X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环卫局的所有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市环卫局按通行量级别将樊X清扫的道路界定为三级道路(城外,以北XX为界),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带,确定的面积是每个员工界与界之间的所有面积。市环卫局2005年12月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表》中,三级道路(城外)劳动定额为12000㎡/工.日。游园(含大面积绿化带)为10000㎡/工.日。2008年3月1日以及2009年4月20日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表》中,三级道路(城外)劳动定额为16800㎡/工.日。游园(含大面积绿化带)为14000㎡/工.日。市环卫局对樊X清扫的道路进行实际测量,2012年12月前道路面积为7715㎡,绿化面积为999㎡,2012年12月后,樊X清扫道路面积为5652㎡,绿化面积为648㎡。按2008年的劳动定额标准,樊X2012年12月前完成的道路及绿化工作量(商业银行-邓强饭店)分别占该定额的45.9%和7.1%。樊X2012年12月后完成的道路及绿化工作量(市公安局-海关)分别占该定额的33.6%和4.6%。按2005年的劳动定额标准,樊X2012年12月前完成的道路及绿化工作量分别占该定额的64.3%和9.9%。樊X2012年12月后完成的道路及绿化工作量分别占该定额的47.1%和6.4%。樊X再审申请认为其实际清扫的地段属二级地段,其工作量超过了劳动定额标准没有充分依据。
根据本案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市环卫局从2008年3月1日以后,安排环卫工人的作业时间由实行“两班制”改为实行“三班二倒制”,将三人清扫路段合并改为二人清扫,工量按新标准调整。这样能够保证包括樊X在内的所有环卫工人工作二天休息1日,每月至少休息10日。市环卫局通过召开生产会的方式,对包括樊X在内的员工宣讲“三班二倒制”代替“两班制”,实行轮休制,并要求其按该制度实行。樊X未遵照通知以及市环卫局宣讲要求的“三班二倒制”执行,仍按原“两班制”执行,并书面申请自愿不调整地段,不休星期。樊X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不能证据其拒绝按照市环卫局制定的“三班二倒制”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樊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伟
审 判 员  谯斌
代理审判员  邓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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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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