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男,住天津市碧海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X,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郭X诉被告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王艳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