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房屋买卖

郭X与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男,住天津市碧海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X,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郭X诉被告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王艳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X

其他房屋买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星期二 00: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