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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初中文化,无业。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8年3月13日被捉获,因吸毒于3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被告人柏XX,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学文化,无业。
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捉获,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启如、戴XX,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8]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柏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渝九检刑变诉[2018]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XX、张X、检察官助理罗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被告人柏XX及其辩护人雷启如、戴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罗XX与购毒人员李X通过电话联系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罗XX将毒品冰毒1袋和麻古1袋交给被告人柏XX,让柏XX帮其贩卖给李X。
随后,被告人柏XX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电子信息XX某宾馆8103房间,以人民币350元(含50元路费)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李X。
次日20时许,被告人罗XX与购毒人员李X通过电话联系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随后,被告人罗XX将毒品冰毒2袋和麻古1袋交给被告人柏XX,让柏XX帮其贩卖给李X。
另外被告人罗XX还交给被告人柏XX毒品冰毒2袋准备让其贩卖给他人。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柏XX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风电子信息XX某宾馆8103房间,以人民币360元(含50元路费、10元锡箔纸)的价格将毒品冰毒2袋和麻古1袋贩卖给李X,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柏XX在该宾馆前台被民警捉获。
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柏XX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60元以及净重分别为0.29克、0.29克的毒品冰毒2袋。
民警当场在该宾馆8103房间查获净重分别为0.25克、0.31克的毒品冰毒2袋和净重0.3克的麻古1袋。
2018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罗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XX被民警捉获。
民警当场从罗XX身上查获净重0.47克的毒品冰毒1袋和净重分别为3.42克、0.13克的毒品麻古1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贩卖毒品现场提取的其中1袋毒品的包装袋封口部位的擦拭物与罗XX的血液在D3S1358等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
被告人罗XX、柏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罗XX、柏XX两次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第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4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XX、柏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柏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犯罪引诱;被告人柏X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坦白认罪态度好。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柏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21时许,购毒人员李X电话联系被告人罗XX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被告人罗XX将1袋冰毒和1袋麻古交给被告人柏XX,让其贩卖给李X。
随后,被告人柏XX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电子信息XX某宾馆8103房间,以人民币350元(含50元路费)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李X。
次日20时许,购毒人员李X又电话联系被告人罗XX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被告人罗XX将2袋冰毒和1袋麻古交给被告人柏XX,让其贩卖给李X。
同时,被告人罗XX还交给被告人柏XX2袋冰毒以让其准备贩卖给他人。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柏XX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风电子信息XX某宾馆8103房间,以人民币360元(含50元路费、10元锡箔纸)的价格将2袋冰毒和1袋麻古贩卖给李X,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柏XX在该宾馆前台被民警捉获。
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柏XX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60元、作案使用的手机1部及净重分别为0.29克、0.29克的冰毒2袋,在该宾馆8103房间桌上查获净重分别为0.25克、0.31克的冰毒2袋和净重0.3克的麻古1袋。
2018年3月13日13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XX捉获被告人罗XX,并当场从被告人罗XX身上查获净重0.47克的冰毒1袋和净重3.42克的麻古1袋、净重0.13克的麻古1颗及作案使用的手机1部。
经检验,上述所有查获的毒品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检验,从某宾馆8103房间桌上查获的其中1袋毒品的封口部位检出被告人罗XX的DNA。
被告人罗XX、柏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人身及处所检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称量及取样送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称量照片,指认照片,垫资说明,通话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物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鉴定书,尿检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证人李X、黄XX的证言,被告人罗XX、柏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柏XX两次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一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罗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XX、柏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对于被告人柏XX的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引诱及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柏XX明知被告人罗XX贩卖毒品,仍两次携带被告人罗XX交与的毒品前往约定地点完成毒品交易,并不存在犯罪引诱,且被告人柏XX的行为是毒品交易得以完成的必不可少环节,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柏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85克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青雪梅
人民陪审员王俊
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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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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