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855834T。
法定代表人:唐XX,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