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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赤壁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原告刘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武林、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11日生子陈某乙。
生育小孩后家庭负担加重,家庭事务繁多,原、被告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被告不尽做丈夫和父亲责任,长期在外务工,且收入很高,原告看不到被告的钱。
被告长期打牌赌博,还找原告要钱还债。
原告希望被告改掉恶习,但被告置之不理,导致家庭现在无财产。
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X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与原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事实,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其保证今后不再赌博,与原告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98年10月11日生子陈某乙。
2004年、2010年原、被告先后外出务工。
后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及被告赌博输钱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不尽做丈夫和父亲责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虽然原、被告为家庭事务和被告赌博输钱发生争吵,但不是根本性矛盾,被告表示不再赌博,愿与原告好好过日子。
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
今后,被告要改变赌博的恶习,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沟通,多关心对方和家庭,互谅互让,夫妻和好仍有可能。
为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XX;账号:176XXXX040008389-222。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XX书记员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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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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