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区)X路X号X中心X房间。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林,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世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人,X县X乡X加油站董事长,住X县X路X2区X排X号。
被执行人:山阴县岱岳乡七里沟加油站,住所地X县X村东。
法定代表人:秦世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世元、山阴县岱岳乡七里沟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世元,山阴县岱岳乡七里沟加油站无存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景宏
审判员曹春阳
审判员樊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苗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