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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XX与上诉人老河口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陈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XX、刘XX,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反诉、和解、上诉。
上诉人周XX与上诉人老河口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6月1日,上诉人周X与上诉人老河口市XX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X与上诉人老河口市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X与上诉人老河口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周X应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为36元,由上诉人周X负担;上诉人老河口市XX公司应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为67元,由上诉人老河口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张耀明
审判员陈瑞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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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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