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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阎X、韩XX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阎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
委托代理人:刘书涛,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XX。
原审被告:韩XX。
上诉人阎X因与被上诉人韩XX、原审被告韩XX、韩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阎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阎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上诉人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君
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王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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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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