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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戴XX、梁XX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X,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XX,男,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XXXX10330409。
被告戴XX,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XX,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瑶族。
第三人谢XX,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谢XX,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XX与被告戴XX、梁XX、第三人谢XX、谢X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民事诉状后,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向原告下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于同日签收了该通知书。
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书》,以需要时间筹集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缓交条件,于是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再次向原告下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不符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所规定的缓交条件,通知其收到该通知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300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于2018年7月10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曹家红
审判员肖光申
审判员蒲少良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杉杉
代理书记员陈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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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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