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X,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钱XX与被告顾X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钱XX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X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月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熊XX
书 记 员 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