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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安徽省XX公司、安徽省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070814C。
法定代表人:殷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抒,北京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牌坊岭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070814C。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安徽省XX公司、安徽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9元、保全费3050元,合计7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绛昱
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
人民陪审员  陈欣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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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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