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原告:关XX,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长沙,
委托代理人:劳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逸,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XXX,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开平市,
被告:陈XX,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开平市,
关于原告关XX诉被告X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XXX、陈XX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关XX在起诉时提供了被告的准确住址,但无法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章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锦宁
李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