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XX,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代理人孙同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某某,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XX以双方协议解决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XX负担。
审判员 马胜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