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根宝。
委托代理人:周金龙,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战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余根宝为与被上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根宝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余根宝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根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余根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志军
代理审判员陈月银
代理审判员严荣荣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殷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