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软件著作权

北京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X。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XX,北京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毕X。
委托代理人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王利民
代理审判员于是
人民陪审员韩国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其他软件著作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