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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董XX、崔XX、刘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肇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黑龙江省肇源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波(系原告妻子),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XX。
被告:董XX,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XX。
被告:崔XX,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系崔XX丈夫),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XX。
被告刘XX,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XX。
原告李XX与被告董XX、崔XX、刘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X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计671元。
审判长黄永亮
人民陪审员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屈晓继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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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3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肇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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