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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陈XX、林XX判决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林XX。
原告陈XX诉被告陈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XX、林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XX、林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0日,被告陈XX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
另查明,被告陈XX、林XX于1993年3月23日结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XX、林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XX借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XX、林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XX
人民陪审员余XX
人民陪审员尤海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XX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
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
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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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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