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万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X,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渭南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加中顺,渭南市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侯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熊燃,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XXX、渭南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湖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春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