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鲍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成,贵州XX律师。
被执行人:贺XX,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被执行人:程XX,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执行黔东南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贺XX、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