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被告:洪XX,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系洪XX之舅舅
被告:洪XX,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
原告朱XX与被告洪XX、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朱XX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对被告洪XX的起诉。
审判员许志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