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政和县商业行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洪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X,福建XX(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祖伟,福建XX(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XX,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政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政和县商业行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翁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政和县商业行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政和县商业行业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政和县商业行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政和县商业行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吴晓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XX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