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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与邱X,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奉节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X,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耀波,重庆XX律师。
被告邱X,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马XX,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魏X与被告邱X、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曙光与代理审判员江国强、人民陪审员刘祖秀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X、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1日,被告邱X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被告邱X、马XX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邱X、马XX于2013年6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7月21日,被告邱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2月17日,原告起诉到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信息材料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没有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本案债务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X、马XX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魏X借款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被告邱X、马XX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上诉标的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汇款凭证,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易曙光
代理审判员  江国强
人民陪审员  刘祖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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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1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奉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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