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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庆满与李娜、褚庆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微微(特别授权),女,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特别授权),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褚庆学,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枣庄常通制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郑关村店韩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洪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阳(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隋庆满与被告李娜、褚庆学、枣庄常通制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庆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隋庆满负担。
审判员  孙中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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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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