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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包和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瑾懿,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和金,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包和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简素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委托代理人邓瑾懿、被告包和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孙XX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由孙XX承包原告的部分劳务工程。2014年4月6日,被告到孙XX承包的劳务工程处从事开挖孔桩工作。同年4月24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在开挖3号孔桩时受伤。之后,被告伤情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2015年9月,被告向雅安市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2月15日,雅安市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作出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68号仲裁裁决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支付被告:(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56元/月X18个月=53208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56元/月X14个月=41384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56元/月X60个月=17736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2956元/月X12个月=35472元;(5)住院期间护理费264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共计340424元。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61360元,实际还应支付被告279064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解除,原告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赔偿被告再医费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孙XX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由孙XX承包原告的部分劳务工程。2014年4月6日,被告到孙XX承包的劳务工程处从事开挖孔桩工作。同年4月24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在开挖3号孔桩时受伤,被送入雅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3月24日好转出院。被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原告已全部支付。之后,被告伤情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2015年9月,被告向雅安市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2月15日,雅安市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作出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不得与被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原告应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328元;3、原告应给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9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护理费4600元、交通费1394元、检查鉴定费1989元;4、原告应为被告补缴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
另查明:被告住院治疗期间,原告未向被告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及其家属以生活费的形式向原告借支214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并由本院确认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雨劳人仲案字[2015]68号《仲裁裁决书》、交通费票据、检查鉴定费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待遇。”。因此,被告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五级伤残,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被告工作时间较短,无法计算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故参照四川省雅安市XX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96元/月X18个月=593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96元/月X12个月=39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X330天=6600元;护理费80元/天X330天=26400元;交通费1394元;检查鉴定费1989元。以上合计135263元。扣除被告借支的21400元后,还应支付11386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包和金113863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简素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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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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