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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XX公司与华亭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华亭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局地质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马省会,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XX公司诉被告华亭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平中行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崆峒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同年1月21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位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认为(2014)157号《关于东华镇东华社区地面塌陷责任认定的通知》及附件(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东华XX地面塌陷调查及综合评价报告)专业性强,未能从该报告透彻理解造成塌陷的直接原因和责任。申请我院在开庭前由被告华亭县国土资源局聘请专家接受解答、质询。2015年2月10日,在本院主持下,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的专家向被告解答了其提出的问题。2015年3月3日,原告以质询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董事会研究同意对此案进行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安兴瑞

审判员  薛 红

审判员  王 文

书记员  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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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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