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X,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刘X,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朱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XX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朱X、刘X名下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朱X、刘X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X、刘X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鲁玲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