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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XX公司与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娜,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李XX,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XX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仍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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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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