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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敏,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肄业,进城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15天,2017年3月29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8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坤,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迎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巧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敏及其辩护人陈飞、陈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查敏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庆市迎江某西路益胜商场附近路段时,碰撞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致其摔倒。随后,余某驾驶轿车,杨某驾驶四轮电动车均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先后碾压了吴某。事故发生后,吴某当场死亡。查敏在案发后报警,侦查机关接110指令前往案发现场,并将查敏带离。经认定,查敏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杨某各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案发后,查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相关鉴定意见、归案经过证明、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查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查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被告人查敏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提出,查敏系自首,案发后已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查敏驾驶皖H×××××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庆市迎江某西路益胜商场附近路段时,碰撞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致其摔倒,随后,吴某被余某驾驶的皖H×××××号轿车、杨某驾驶的福伴牌四轮电动车先后碾压。事故发生后,吴某当场死亡,皖H×××××及皖H×××××号轿车车辆受损。查敏在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前往案发现场处置,并将查敏带回审查。
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查敏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查敏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杨某各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案发后,查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6.5万元的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司法部门对被告人查敏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司法部门认为查敏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涉案小型轿车与行人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归案经过证明、证人余某、杨某、蔡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查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人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祁   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潘玄(代)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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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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