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秦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严XX、李婕,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68年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
被告:刘XX,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刘XX、刘XX、中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魏XX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