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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XX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XX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虹口区XX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XX,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XX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XX,上海市虹口区住房XX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建伟,女。
委托代理人蔡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XX,上海市虹口区XX区长。
上诉人时XX因拆除建法建筑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行初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时XX系东宝兴XX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其在该房屋外的公用平台上搭建房屋和雨棚,上海市虹口区住房XX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小区公共平台搭建较为普遍,时XX的搭建属违法行为。2015年12月31日虹口房管局听取了时XX的陈述和申辩,2016年1月14日虹口房管局对时XX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2016年1月19日虹口房管局作出虹房管限拆字[2016]第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以下简称“拆违决定”),以时XX擅自在东宝兴XXXXX号XXX室公用平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为由,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时XX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时XX后,时XX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虹口区XX(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经延期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时XX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虹口房管局作出的拆违决定和虹口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虹口房管局具有作出其职责范围内拆违决定的职权。根据有关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不得擅自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时XX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搭建,已违反了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虹口房管局根据调查情况,查明时XX有违法搭建的行为,责令时XX户自行拆除违法搭建,并告知时XX逾期不拆除的,虹口房管局将依法报请虹口区政府强制拆除,合法有据,拆违决定符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XX认为违章建筑不具有危害性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违章搭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应依法进行处理。至于时XX认为虹口房管局执法不公,违反公平原则的异议,虹口房管局已明确表示正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统一的处理意见,进行全面处理,并不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况。此外,虹口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拆违决定,虹口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均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原审遂依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时XX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时XX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时XX上诉称:其在703室平台上搭建一个1.5平方米的小屋,有关部门对违建房屋予以默认。在与上诉人房屋同类性质、同样程序的违章建筑有多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未处理他人,却反复处理上诉人,执法不公。虹口房管局作出的决定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作出的拆违决定和虹口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辩称:上诉人时XX搭建的建筑物属于违法搭建,违反《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小区内存在其他多个违法建筑并不能改变其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将会同其他部门研究全面处理违法搭建问题,不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上诉人违法搭建的具体拆除工作是由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申请虹口区政府强制执行。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具有对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职责。本案中,上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搭建,已违反了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根据调查情况,查明上诉人有违法搭建的行为,责令上诉人户自行拆除违法搭建,拆违决定符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根据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时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刘XX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桑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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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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