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效力

XXX与许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XXX,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XX。
负责人:李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刘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刘XX,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XXX(以下简称XX银行)与被告许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XX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1069.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6864.41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生意红贷款,后原告核准该申请。
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5%,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5日为还款日。
同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银行提供的被告许XX的住址不明确。
因此,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光
人民陪审员申敏敏
人民陪审员屈晓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X

其他合同效力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