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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朝喜与艾乔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松滋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朝喜,男,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系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乔之,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朝喜诉被告艾乔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朝喜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艾乔之已经履行返还货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朝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朝喜负担。
审判员龚爱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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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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