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XX,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葛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坪镇南坪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南坪村南XX。
诉讼代表人石XX,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男,该村民小组副队长,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任印好,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XXXX85539855X。
法定代表人刘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南坪镇南坪村第二村民小组诉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第三人王XX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南坪镇南坪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18年4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XX撤回上诉及南坪镇南坪村第二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行初4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王XX撤回上诉;
三、准许南坪镇南坪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坪镇南坪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永广
审判员朱晓瑜
审判员郑慧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