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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孙明涛,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明轩,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8〕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立案,于2018年12月20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明涛及其辩护人范明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明涛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杨伍庄村盈水园2号楼与3号楼之间空地,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被告人孙明涛将被害人刘某打伤。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孙明涛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眼部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孙明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明涛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明涛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
被告人孙明涛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被告人孙明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明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孙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孙明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孙明涛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明涛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杨伍庄村盈水园2号楼与3号楼之间空地,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被告人孙明涛将被害人刘某打伤。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孙明涛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眼部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孙明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被告人孙明涛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自己被告人孙明涛打伤情况。
2.证人高某、李某1、侯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明涛将被害人刘某打伤。
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明涛是打伤被害人刘某的嫌疑人。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明涛被抓获的经过。
6.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损伤情况。
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眼部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8.民事赔偿材料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孙明涛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9.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孙明涛的身份及无前科的情况。
10.被告人孙明涛的供述,供述自己将被害人刘某打伤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明涛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认定。被告人孙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明涛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审判程序,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明涛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明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长华
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
人民陪审员  戴建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隋成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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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2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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