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个人债务

张X、秦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9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张X。
委托代理人:伍志锐,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XXX律师。
被执行人:秦XX。
被执行人:黄X。
被执行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XX,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与被执行人秦XX、黄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9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次轮候查封秦XX名下(共有人为被执行人秦XX)位于南宁市XX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院依法次轮候查封秦XX名下(共有人为被执行人秦XX)位于南宁市××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现阶段所轮候查封的房产不宜进行司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强
审判员  黄 诚
审判员  韦 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XX

其他个人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